第三百七十九章 什么叫特殊情况 (第1/2页)
正所谓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当从与会众人口中得知现在中国连《公司法》、《国有土地法》都没有出台时,卡特整个人都是斯巴达的状态。感觉自己谈了半天,全特么在谈蛇皮... 好在这种事,在善于变通的中国人这完全不算事。《公司法》没有对吧?有79年通过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国有土地法》没有,不好做国有土地转让对吧?没事,根据《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里的说法,这叫场地使用权投资! 根据该法第五条之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瞧瞧,土地变场地!问题立马就解决了,土地局的同志们脸上也露出了笑容... 可紧跟第五条而来的还有一句: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这句话一出,市旅店公司的代表脸上骤然绽放出一丝惊喜的亮光。这意思是啥?就是土地...哦不,场地的作价,决定权在己方啊! 于是乎,在市立旅馆公司代表那疯狂的眼神暗示下,土地局的同志们脸上的笑容瞬间消失。这特么可是个烫手的山芋! 法规规定场地价值的估价决定权不在外资手里,这没错!可,自己报的价,也得人家接受啊?! 左瞧瞧那位市委派来的,监工似的领导;右看看正在疯狂使眼色,示意自己等人拉高场地使用权估价的旅店公司代表... 左右为难的土地局同志们硬着头皮开口试探道: “那个布来克先生...关于场地使用权估价方面,我们有些疑问,不知道您是以和依据,做的场地使用权估价呢?我们认为这个价格不合理!” “如何不合理?我是根据此前购置商铺以及住宅院落,根据其占地面积,做得估算。” 对方能看到这一条文,卡特自然也能看到。不过对比场地使用权估价的法律条文,卡特更担心该法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第二条的前半段没什么问题,相反其所说的是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所得,提高外资投资信心的。对卡特来说,属于利好消息。 代表中国政府在立法层面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所得,让自己的投资更加安心。可到了后半段,这味道就有点变了: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为什么要特意强调不对合营企业进行国有化征收?又有,什么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什么叫相应的补偿?! 老实说,这一段话,看得卡特有些毛骨悚然。杀猪二舅曾经那句“赚钱容易,保钱难”,回荡在耳边,嗡嗡作响... 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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