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102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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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02节 (第2/3页)

魏喜奎去银行核实贷款的审批情况,也是银行的人亲口对魏喜奎说的。”胡维军道。

    “你刚才说银行未放款是因为抵押物出了问题,是那个抵押物出了问题?出了什么问题?”方轶问道。

    “是我的房子,我有一套大三居,当时办理抵押时,因为找不到房产证,我急着去银行贷款,就找人伪造了一本房产证。”胡维军道。

    “也就是说房子是真实存在的,是属于你的,只不过因为房产证丢失,你急于办贷款抵押手续,所以才伪造的房产证,对吗?”方轶问道。

    “是的。这事一审时警察都调查过了,开庭时也质证过。”胡维军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看向上面坐着的面无表情的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和辩护人发言。

    上诉人胡维军可以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为我不够成诈骗罪……”胡维军将之前自己的发言又重述了一遍。

    “上诉人胡维军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看向方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胡维军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胡维军高息向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偿还银行贷款和工厂的运营等合法经营活动,并未藏匿或者挥霍借款,而且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资金银行转账记录可知,在案发前胡维军一直在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据此认定胡维军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不足。

    二、胡维军虽然存在虚构部分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实施这一行为并非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为了让机加工厂能够继续经营,故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涉及的借款行为应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由此与债权人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胡维军的以往经历来看,上诉人胡维军本人是位重情义守信用的企业家,在他的机加工厂鼎盛时期,当地人包括银行争相借款给地,赚取稳定利息。在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借贷纠纷频发的当下,很多企业家资不抵债,本案就属于这种背景下形成的典型经济纠纷案件,不应当作犯罪处理。

    综上,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阐述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胡维军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财物,并且伪造假房产证作抵押,将大量的钱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以及支付高利贷。其明知没有还债能力,仍然大笔借款,以至资不抵债,案发后潜逃。

    综上,胡维军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应当构成诈骗罪。由此看见,胡维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女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回应如下:

    一、胡维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冯平和魏喜奎一千七百万元,上述事实已经查证属实。虽然其不存在挥霍行为,但其将资金投资股市,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胡维军的机加工厂在借款之前已经经营恶化,其大量借款,并且隐瞒真实用途,而且在其借款过程中使用假产权证抵押、解押,这是事实。明显具有诈骗的目的。

    三、向冯平借款一千二百万元后,又向银行贷款,向魏喜奎借款五百万元属于典型的“拆东补西”行为。是为了掩饰诈骗的事实。

    四、案发后,胡维军存在躲避债务,畏罪潜逃的情节。而且经济形势问题,不应成为犯罪的免死金牌。

    综上,胡维军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请法院依法裁判。”女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认定被告人胡维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胡维军向冯平和魏喜奎借款金额总计为一千七百万元。根据2011年、2012年土地估价报告、房产抵押评估报告证实,机加工厂土地及房产总价值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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