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59节 (第1/3页)
“好的,审判长。上诉人程武,你在追债过程中,采用了什么手段?”李检察员问道。 “我每天跟着他,同吃,同住,出行也跟着他。”程武道。 “讨债期间,你是跟他住在同一个房子里吗?”李检察员问道。 “开始是住在一间房内,后来他的厂房被拍卖了,我就跟着他去了分厂那边的办公室。那地方只有一个钢丝床,我一开始在酒店住了几天,后来我让同事拿来了野外帐篷和睡袋,就住在产区里。”程武道。 “在追债过程中,你有没有打过被害人?”李检察员问道。 “没有,只是偶尔气急了会踢他一脚,那不能算是打。”程武道。 “你有没有对他进行语言上的威胁?”李检察员道。 “我只是催促他联系家里人和亲戚朋友,尽快筹集资金还款,没威胁他。”程武理解的威胁怎么也得拿个刀枪棍棒之类的,脸上凶一些吧,赤手空拳的咋能算是威胁呢! “根据出警记录,在春节前,华成曾多次拨打电话报警,称你恐吓、威胁他及他的家人,上面还有你的签字,这个怎么解释?”李检察员问道。 “春节前,公司急用资金,我一着急就说了些气头上的话,但是华成欠我们公司的钱这是事实。我确实没打他,否则警察早拘我了。”程武狡辩道。 “也就是说,你承认春节前曾对被害人华成及其家人进行了多次语言威胁,是不是?”李检察员道。 “我只是对华成说了些气头上的话,欠钱不给谁赶上都会气愤,说些气话应该不算威胁吧,我没对他的家人进行过威胁。”程武道。 “在华成死亡前一天,你为了讨债对他进行了辱骂,然后把他办公室内的电暖气、茶具、桌子、水壶等全给砸了。最后还把他睡觉的钢丝床也扔到了路边。是否属实?”李检察员道。 “有这事!”程武道。 扔钢丝床,砸电暖气、茶具和水壶等生活用品的事,之前程武在一审庭审时都承认过。 “上诉人程武,你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催债的,我指的是采用同吃、同住等方式催债。”李检察员问道。 “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大约是从春节前一个月左右开始的,直到过完年后,华成自杀。”程武道。 “过春节期间你也跟着被害人华成吗?”李检察员问道。 “是的,当时我让他回家,他不去,怕我跟去家里,他春节期间一直在厂子里。”程武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李检察员道。 “上诉人程武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程武,被害人拖欠你们公司款项有多久了?”方轶问道。 “有三年多了。”程武道。 “你在讨要欠款的过程中,华成和你的日常费用是谁出的钱?”方轶问道。 “我的日常吃喝都是我自己掏钱,华成的吃喝钱都是他媳妇给的,他媳妇在超市做理货员。有时候我也会买些酒菜,跟他一起吃,聊聊天,催他尽快想办法还钱。”程武道。 “你们公司经营状况如何?”方轶问道。 “这两年业务不好做,公司也在裁人,我实在没办法,要不也不会天天跟着华成,催款。”程武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道。 第359章 罪刑法定,不得逾越 在方轶看来,从道德的角度讲,一边是为了公司拼命的索要合法的欠款,另一边是欠钱不还,已经破产,两边各有难处,所有的矛盾都挤在了一起,最后被害人(债务人)扛不住压力,自杀身亡。这个案子很难区分对与错。 其实逼债这种事自古就有,债务人自杀的也比比皆是,很难有什么办法真正的缓解双方的矛盾,唯有钱可解万千愁苦。 钱!是蜜糖,也是杀人刀。 “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上诉人程武可以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从未拘禁华成,也没想过要伤害他,只是想要回他拖欠我们的债务。要不是公司实在运营困难,我也不会催债催的那么紧,过春节都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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