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321节 (第2/3页)
,也就没必要再送医院了,我当时特别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我就把他拖到了田里,开车跑了。”杜文定解释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交?”审判长看向三方。 “没有。”三方均道。 …… “第三份证据,现场勘察笔录,经现场勘察,从车祸现场到卫生室,再到发现被害人死亡的田地,车程不过十多分钟,加上在卫生室的接诊时间,总时长不超过三十分钟。 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是因为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并左肱骨骨折疼痛性休克死亡。 根据尸检报告显示的被害人死亡原因,结合两个地点之间的距离,被害人被拖出被告人的车时,应该仍然存在生命体征,被害人不可能在三十分钟内死亡。”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杜文定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看向被告席。 “公诉人说的时间是车辆行驶不停的情况下的时间。但是在这过程中,我停过四次车,每次观察被害人的情况都需要时间,所以我开车到达抛尸地点的距离应该不止三十分钟,最少要五十钟左右。”杜文定顺着检察员的思路说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辩护人对现场勘察记录认可,但是对于公诉人关于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推断不认可,而且尸检报告显示的内容只是被害人的死因,但是未给出推定的死亡时间,现场勘察记录无法直接证实被害人的死亡时间。 辩护人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从被害人被撞,到被告人将被害人送至卫生室诊疗,再从卫生室到抛尸地点,再加上被告人将被害人拖出奔驰车后,放到田里观察的时间,总时长应在一个小时左右,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三十分钟。 另外,对于一个脾破裂的伤者来说,如果出现大出血或者患有心脏疾病,仅仅一二十分钟就可能走到生命的尽头。根据卫生室医生的证言,证明被害人被送去诊治时,情况已经恶化,已经无法说话,可见被害人的伤情恶化的非常快。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未被拖出被告人的奔驰车时,应该就已经死亡了。完毕。”方轶质证道。 审判长皱着眉头看着鉴定报告,大脑飞快的转着。鉴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关系到本案的定性,审判长不得不谨慎。 “公诉人,针对尸检报告,你们有什么补充的吗?”审判长抬起头看向公诉人。 “我们提请审判长传唤市某三甲医院的普外专家刘邑教授,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就本案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进行专业的解释说明。”检察员说道。 其实检察员心里也明白,这个案子定性的关键点就在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所以检察院之前跟法医进行了沟通,但是法医也无法给出准确的死亡时间,于是检察院便联系了市里某三甲医院的一位普外专家出庭,当然专家证人出庭不是免费的。专家的时间还是很值钱的。 满头华发的专家证人,走进法庭后,审判长先核实了他的身份,以及他与本案的关系,随后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接下来由提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公诉人)对专家证人进行发问。 “刘教授,本案的尸检报告中只写了死因,未注明死亡时间,所以请您解释说明下,在本案被害人脾破裂的情况下,被害人的生命体征一般会多久全部消失?”检察员问道。 “如果只是单纯的脾破裂,一般伤者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死亡。”刘教授一脸严肃的说道。 “您说的短时间是多久?”检察员追问道。 “一般在一个小时左右。”刘教授回答道。 …… 方轶默默的听着,刘教授所说与之前他在人民医院见过的陈主任所说基本上一致,可见刘教授没有撒谎。 第694章 这嘴……谁都不得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审判长说道。 “刘教授,如果被害人本身存在心脏疾病,或者被撞后存在脾脏前部损伤程度较深,累及脾门,并大血管损伤的话,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是否会发生变化,与您之前所说不同?”方轶问道。 刘教授愣了下,显然他没想到辩护人会提出这么专业性的问题,对于一个搞法律的律师来说,如果不是学外科出身半路改行当律师,恐怕是不会说出“脾门”这个医学专业词汇的。 而且对方说的这么专业,一听这话就知道不是纯粹的法律人士能说的出来的,问题直击关键点,一句废话没有。除非辩护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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