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356节 (第3/4页)
刑法用语的解释不能成为认定具体案件罪名的‘法律依据’,也不能以词典的解释取代刑法用语的规范解释。 所以我认为,本案只能做罪轻辩护,不能做无罪辩护。”四方脸男律师接着解释道。 胖律师的脸色不是太好看,这明显是在说他不够专业。 斯文助理见节奏起来了,坐在一旁没有多说话,只是静静的听着。 教授端着茶杯琢磨着,同桌四个法律人士,已经有两人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自己不做出头的椽子,但是也不能等着东家指名道姓的要求发表意见,那样会显得太被动。 “我是这么认为的,‘卖y’,通常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发生x交易的行为。 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发生x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y”。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有案例的,前一种是鸡,后一种是鸭,这一点在座诸位应该都有了解。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卖y”的外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而且形式也有所变化,我对这块还是有一定研究的,也发表过不少文章。 我认为除了性别外,还应考虑这种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要综合考虑……”教授的话绕来绕去就是不说结论,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这事不好定,再议,但我研究过这类案件,我是专业的。 方轶心里好笑,老家伙开始打太极了!就不能说点人话吗? “方律师,您怎么看?”就在方轶看戏之时,刘总发言了。 “我同意刘律师的意见。”方轶看向四方脸男律师,他觉得这位仁兄说的话很实在,但是有很大可能拿不到委托。 方轶对这类案件比较反感,不太想接这案子,但是既然来了怎么也得说两句,劳务费可不是那么好拿的,得拿出些真本事才行。 另外,方轶也有他的小心思,他不想顶在最前面,既然四方脸男律师说的在理,不如挺他一把,把他摆在前面。 “我的理由是: 一、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曾对刑法中‘卖y’一词的含义做出过明确界定,也未明确限定仅限于异性之间的交易行为。 有鉴于此,‘卖y’也应当包括同性交易,这并不与现行立法和有效的刑法解释相矛盾。 二、刑法所规定的‘卖y’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出卖r体,与不特定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性别是男是女,以及其对象是异性还是同性,均不是判断、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所要考察的因素。 因为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无论是异性还是同性,均违反了基本伦理道德规范,毒害了社会风气,败坏了社会良好风尚。 所以同性之间的交易也构成组织卖y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并不违背立法精神。 三、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刑法用语的解释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刑法用语,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做出符合现实伦理道德的解释……”方轶解释道。 “但是你这样解释的话,会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毕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教授端着茶杯,感觉自己有必要拦一句,以显示自己的专业。 方轶看向教授,微笑道:“不,这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这正好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刚才您也说了,时代是发展的,社会生活状况也是在不断变化的。 所以一个法律词汇的意义也是逐渐发展变化的;自法律制定完成以后,其所使用的文字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产生新的含义。 换句话说,任何一种解释都无法为法律词汇做出最终的、权威性的解释,否则法律词汇的开放性将会被限制,法律规定将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 我认为,在解释某一刑法用语时,必须根据社会生活事实的发展变化,界定法律用语的准确含义,否则会人为窒息刑法的生命,使刑法惩治犯罪、保护法益的功能无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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