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389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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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389节 (第2/3页)


    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一样的。

    由此可见,对于被告人耿志轩的行为,1997年刑法规定的刑罚轻于1979年刑法,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故本案应适用1997年刑法。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并适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而不能适用1979年的《刑法》,原审法院量刑过重,对本案定性不准。辩护人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完毕。”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原判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庭外,耿志凡与方轶握手后说道:“方律师,我说话算数,五万元奖励我会给您送过去。”

    “谢谢,谢谢耿总。”方轶严肃的回道。

    是的,高院改判了。

    高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志轩以为他人办理出国签证手续为名,以美好未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潜逃境外,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除有被害人提供的收款收据、协议书等书证外,还有被害人证言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第846章 亲家见面

    被告人耿志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取他人财物后逃匿,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同时,本案的相关犯罪行为是作为美好未来公司负责人的耿志轩决定,并以公司名义实施,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行为。

    鉴于原公诉机关没有对相关单位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对耿志轩应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追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第56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耿志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和驱逐出境。

    继续追缴耿志轩犯罪所得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

    “师父,您说,耿总会不会为他弟弟支付法院要追缴的赃款?”云乔一边开车,一边问道。

    自从上次吃过饭后,两人的师徒关系更近了一层,但是云乔还是更习惯叫方轶师父。因为她感觉师父比姐夫更好,叫着更顺嘴。

    “可能性不大,人都进去了,又与耿总无关,估计他肯定不会交钱。如果交钱能减刑,说不定耿总会替他弟弟出这笔钱。

    可现在人都进去了,谁还会再出这钱。人都是很现实的,没有书中写的那么正气凛然,但是却是实实实在在的生活。”方轶回道。

    “一共三十来万,这都十年过去了,当年的三十万跟现在的三十万那可差太多了。

    当年银行里要是趴着三十万,市里的楼盘可劲挑。现在拿三十万,也就够个首付。不公平啊!”云乔感叹道。

    “可耿志轩除了要还三十万,还要蹲六年大牢。也算是给了被害人一个交代。世上的事哪有那么多公平不公平的。”

    方轶明白云乔的意思,但时过境迁,如果真把间接损失都算在内,让耿志轩蹲上十年也抵偿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是相对的,怎么可能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就算是大罗金仙来了也没办法做到。

    次日下午,耿总的秘书给方轶送来了五万元现金。方轶拿出一万元给了谢友和,给老谢乐的只见牙齿不见脸,嚷嚷着要再给方轶再开发一个大活儿。

    当然云乔也收到了一个红包,五百元。

    ……

    律所内的暖风已经给了一个多星期了,这段时间大家一直忙着开庭,终于接案子的速度降了下来。大家可以放慢脚步了。

    “达哥,我听云乔说年底方老大要论功行赏,发奖金!你有没有听到信儿?”杜庸吃过午饭后,站在楼下的花坛旁,背对着寒风,弹了弹手上香烟的烟灰,烟灰从烟头上脱落后,随着寒风向远处飘去。

    “据说是一月初发,具体给多少不知道。咋啦,你要买房?”孟广达缩了缩脖子,头顶仅有的几根头发在随风飘荡,像极了水中不断摆动的水草。

    “买啥房啊,房价这么高,我结婚那会儿东拼西凑才付了首付,买了七十多平的老旧二室一厅。房贷还没还完呢。”杜庸吸了口香烟,烟头的红光亮了下后,又灭了。

    “等等吧,咱们今年创收不少,方老大一个人就干了小六百万,再加上咱们的创收,到年底估计能有近千万收入。这收入比之前我在的那家律所巅峰时的创收还高。估计今年不会少发奖励。”孟广达吸着烟闲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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