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392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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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392节 (第2/3页)

以抓赌为由,将白实抓获,经审讯后,白实对其盗窃电缆厂电缆一事供认不讳,随即把杨祖刚等人供了出来,并帮助警方将相关人员抓获。张汗也被抓了起来。

    “我就是收个脏的,咋就成共犯了。我跟杨祖刚那帮人不是一起的。”张汗的眼神中写满了冤枉。

    “你认识杨祖刚和白实吗?”孟广达问道。

    “不认识。我跟他们不是一路的。要不是老闫(闫云哲)给我打电话说有电缆卖,我根本不知道有这么回事。”张汗回道。

    “在交易前,你见过杨祖刚那伙人吗?”孟广达问道。

    “没有,之前都是老闫在联系,他怕我隔着锅台上炕,所以一直防着我不告诉我实情。”张汗眼神坚决的说道。

    看张汗的眼神和表情,孟广达感觉他说的不是谎话。

    “孟律师,我这种情况不构成盗窃吧,应该是收脏罪吧。”张汗看向孟广达和宇文东。

    “你之前学过法律?”孟广达有些吃惊的看着他,不过稍微一想便明白了,经常干这个,又被处理过,自然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下,这也正常。

    “嗯,我之前特意买了本刑法,学习过。”张汗的话证实了孟广达的猜测。

    “根据你刚才所说,你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同案被告人之间是否构成共犯,主要看是否存在通谋。”孟广达说道。

    “这个通谋怎么讲?怎么判断通谋?”张汗眼中充满了求知欲。

    孟广达看着他,心中暗道: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犯罪分子都开始学法了,太可怕了!不过说不定也是好事,但愿他能痛改前非。

    既然人家问了,解答咨询又是律师的义务,孟广达有必要解释下。

    “一般来说,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方面,事前通谋的时点仅限于犯罪既遂之前,销赃行为人必须在盗窃犯罪未完成之前与盗窃实行犯存在意思联络,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才进行意思联络的,不属事前通谋。

    第二方面,销赃行为人仅知道盗窃实行犯可能要去实施盗窃,但在盗窃前未与盗窃实行犯形成意思联络,在盗窃完成后才与盗窃实行犯共谋实施销赃等行为的,不属于事前通谋。

    第三方面,只要销赃行为人在盗窃前向盗窃实行犯承诺,盗窃完成后为实行犯收购、销售盗窃所得的赃物,就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前通谋,不要求销赃行为人对盗窃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目标等具体情节都参与共谋或全面了解。

    本案中,盗窃实行犯是杨祖刚和白实等人,闫云哲只是在盗窃前与杨祖刚共谋,答应事后收购杨祖刚等人所盗的赃物,其未参与盗窃作案,因此,闫云哲只是构成共同盗窃的帮助犯,并非盗窃的实行犯。但他仍然是共犯。

    你在盗窃实施前并未与杨祖刚等人见过面,也未与他们沟通过销赃的事,只是在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后,闫云哲才联系你参与销赃,所以你不构成共犯。当然前提是你没有说谎。”孟广达盯着张汗的眼睛说道。

    “您放心,我说的都是实话。按照您的说法,我会被判几年?”张汗眼珠转了转,问道。

    “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一般来说,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这种情况,我们会为你做罪轻辩护,尽量把刑期降到三年以下。”孟广达说道。

    “哎!没想到躲来躲去还是没躲过去,这就是命里该着。去年我去找张铁嘴求签,他就说我今年有牢狱之灾,当时我心里问候了他祖宗十八代,现在看来人家说的对呀,不服不行。”张汗像是泄了气的皮球,坐在椅子上,喃喃自语。

    “你有什么需要我转告家人的吗?”孟广达问道。

    “麻烦您转告我媳妇,家里的钱省着点花。”张汗犹豫了下说道。

    下午孟广达和宇文东从县检察院出来后,打车往回走,进入市区时天已经黑了。两人没有再回所里,直接各奔各家。

    ……

    方轶的户口已经迁到了市里,所以他与云梅到市里的民政部门领的结婚证。站在民政局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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