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65节 (第3/4页)
“我是这么想的,从释放天然气到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包括长时间释放天然气、室内的天然气达到一定浓度、天然气被引燃、燃烧过程中引发爆炸、爆炸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一系列环节。 天然气属于日常使用的易燃易爆气体,而爆炸的时间点又是每家每户准备做饭的时间点,可能存在多个用户在爆炸前使用天然气。 在确定引发第一次和第二次爆炸的天然气来源于被告人故意释放的天然气前,应先排除其他用户泄漏天然气引发爆炸的可能性。”与李明博一同转过来的一位叫吉红英的女律师突然说道。 这位吉红英律师是李明博说到的三位资深律师之一,执业有五六年了,平时的存在感极低,比较安静。今天她的发言引起了方轶的注意,他没想到吉红英想的这么细。 “我觉得吉律师说的有道理,我们可以用排除法,看看是否能将合理的怀疑都排除掉,虽然法院已经有判决在先,但是再梳理一遍,说不定可以发现一些被遗漏的疑点。”方轶对吉红英的发言给予了肯定,新进入团队的律师需要鼓励,不管说的对错,只要提出意见就是融入团队的第一步,总比干坐着不发言强。 “我说说我的想法,对于先后发生在楼上的小规模爆炸和被告人家中的大规模爆炸,是否均由被告人家中泄漏的天然气引发,涉及定罪和量刑问题,非常重要。 有没有这种可能,在同一时间段,楼上住户或其他住户也存在天然气泄漏的情况;另外,会不会有其他易燃易爆物质爆炸后引发天然气燃烧。”杜庸靠在沙发上,摸着下巴说道。说完,他看向宋辉。 这种问题只有参与庭审的律师才有发言权,因为其他人对案件情况所知有限,根本不熟悉。 “这种可能性不大,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两次爆炸均由被告人巩达家中泄漏的天然气引发,其持刀割断天然气软管释放天然气行为与两次爆炸有因果关系,主要证据包括: 一、在案证据显示,发生在301室的第一次爆炸系由被告人巩达居住的201室释放的天然气引发。证据包括: 1、被告人巩达的供述,当日九点四十分左右其在家中割断天然气软管,至十一点多,楼上301发生爆炸时天然气已大量泄漏。 经鉴定机构鉴定,两层楼房的燃气管和水管等管道与楼板之间有较大的缝隙,201室释放的天然气可由缝隙扩散到301室厨房。 2、301室居民的证言证实家中天然气使用正常,爆炸发生时其正在做饭,点火一两分钟后发生爆炸,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公安机关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对301室厨房进行了检查,天然气相关设备均正常。 综合这两方面理由,可排除301室厨房发生天然气泄漏的可能性,弥漫在301室厨房并导致爆炸的天然气只能来自楼下201室。 301室厨房灶具点火一两分钟后才发生爆炸的现象,也符合天然气燃烧、爆炸的特点。据专家介绍,点火后燃气灶周围天然气浓度不高,故未发生爆炸,随着楼下泄漏气体的渗入,火焰附近空气中的天然气浓度达到临界点后即会发生爆炸。 二、第二次爆炸发生在201室,且由被告人巩达开灯点燃厨房泄漏的天然气引发。主要证据: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室厨房内的天然气软管被切断且断口新鲜,燃气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案发当月该户燃气使用量陡增,说明该户天然气软管被人为割断,导致天然气大量泄漏。上述情况与巩达所供述的为求自杀而用刀割断天然气软管的情节能够相互印证。 2、201室的防盗门及门锁均由内向外弯曲,卧室的上下楼板均被炸穿,鉴定意见亦证实自房间内提取的镜子碎片上检出天然气爆炸燃烧残留成分,说明该室发生过剧烈的天然气爆炸,爆炸形成强烈的冲击波向周围扩散。 死亡被害人邓春吉居住的202室防盗门由外向内弯曲,室内有多处气体冲击波造成的物品位移、破损痕迹,但无燃烧痕迹,说明202室受到来自室外的爆炸冲击波破坏,室内并未发生爆炸。 3、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巩达身上检出与厨房遗留的橙黄色附着物同类的物质,鉴定意见证实此次爆炸的引火源是厨房电灯开关火花,上述情节与巩达供述的进入厨房后开灯时发生爆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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