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28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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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28节 (第2/3页)

:“我说说我的意见,不一定全对,供大家参考哈。我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吴建国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在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情形。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民法通则》(民法典颁布后失效)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也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

    但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不同于一般日常生活中我们说的过错,具有其自身特定的含义。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害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过错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被害人。

    二、在主观上被害人应具有过错。即被害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应当受到法律或道德上的谴责。如果是不可归咎于被害人的其他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三、被害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

    四、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关联性。

    回到本案,根据在案证据,我们可知如下内容:

    第一,吴建国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李志国与吴建国发生争吵均是由李志国挑起的。

    第二,吴建国和证人均证实案发时是李志国先持刀砍人,之后吴建国才拿起石头打李志国,是被告人李志国先动的手。

    吴建国在拿起石头砸李志国的过程中虽然造成了李志国轻微伤,但这是由于李志国的先行侵犯行为所引起的。吴建国的行为与李志国的犯罪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所以吴建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因此,我认为吴建国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李志国应该对被害人吴建国进行全额赔偿。

    以上是我的意见。”方轶道。

    第489章 白忙活一场

    “嗯,我的意见与方律师的意见基本上一致,但是我没有方律师想的那么透彻。下面请大家各抒己见。都是为了当事人,大家不要有任何顾虑。”赵律师笑呵呵道。

    ……

    一周后,庄文婧的故意伤害案二审开庭了。省高院第五审判庭内,旁听席上坐着不少人,有邓刚的家属,也有刘敏等人。

    被告席上坐着的庄文婧比之前一审开庭时镇定多了,但是心里依旧忐忑不安,不知道省高院会怎么判。

    审判长是一位四十多岁,花白头发的男法官。他身旁的男审判员正在宣读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面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待审判员宣读完刑事判决书后,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说完,一位三十来岁的男检察员向审判长提交了检察院撤回抗诉决定书。

    啥?撤回抗诉了!早说啊,搞的我们白忙活一场。方轶身旁的周颖瞥了一眼对面的检察员,对他十分不满。

    审判长松了一口气,暗道:兄弟,撤回抗诉你咋不提前通个气啊,好吧,我也算结了一个案子。

    ……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作出的宣告庄文婧无罪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省检察院要求撤回抗诉的决定,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邓刚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

    二、准许省检察院撤回抗诉。”审判长道。

    旁听席上的刘敏没想到表妹的案子就这么结束了。不仅她没想到,辩护席上的方轶也感到很意外,没想到省高检会撤回抗诉,不过这样也好省的法庭上唇枪舌战了。

    整个法庭上要说最高兴的肯定是庄文婧,自己的案子就这么结束了,不用蹲大牢了,她心中的一块石头总算是落了地,不断的向公诉人和合议庭法官鞠躬致谢。

    刘敏突然意识到一个问题,二审庭审中方轶都没怎么说话,这律师费……,哎!算啦,云梅的面子还是要给的。

    几日后,华连成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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